(2017)湘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唐立平与胡小明、胡同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平,胡同武,胡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唐立平,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同武,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小明,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立平与胡同武、胡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立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2016)湘02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同武、胡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