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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赵中英与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赵中英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赵中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北榆苑村02号。法定代表人:温明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彪,山西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中英,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中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1、本案所涉借款人卞楷涉嫌借贷式诈骗犯罪。本案借款人卞楷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出借人赵中英与借款人卞楷、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约定再审申请人为借款人卞楷向出借人赵中英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用途为银行还贷。据此,借款人卞楷从出借人赵中英处借得400万元,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经了解,借款人卞楷并未将此笔借款用于银行还贷,而是将该笔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借款用途虚假。借款人卞楷利用再审申请人与他的信任关系,以诈骗手段骗取再审申请人为其借贷提供担保。关于该案具体细节汾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已经向再审申请人核实过情况,并制作有询问调查笔录。汾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赵中英诉再审申请人(保证人)一案中,该案待证事实是借款人卞楷是否归还出借人赵中英400万元借款,我多次要求卞楷出庭就其还款情况向法庭作出真实陈述,但其拒绝出庭,最终借款人卞楷就其本人的该笔借款为法庭出具已经向出借人赵中英还款320万元的材料一份,就该案待证事实:借款人卞楷本人是否归还出借人赵中英400万元借款,一审庭审时该《借款合同》是否还存在?一审法院并未查实。汾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赵中英诉再审申请人(保证人)一案中,我多次联系借款人卞楷协商归还借款,其采取回避态度。我再三追问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去向,借款人卞楷一开始说,该笔借款用于投资他朋友开的煤矿,他在该朋友煤矿投资900万元,全部被骗,他已经向吕梁市公安局报案。借款人卞楷欺骗我说他有一笔钱很快到账,届时将还清出借人赵中英该笔借款,同时他强调,该笔借款他已经归还了绝大部分,本案涉案贷款是否己经归还,归还多少,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庭审时未查实该事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判令我承担400万元的保证责任。2、该案《借款合同》在一审庭审时是否还存在,归还情况如何,法庭没有进行调查,基本事实不清。3、本案借款人涉嫌诈骗且借款实际是否归还,归还多少,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追加主合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再审申请人提供签字、盖章的空白纸和《房屋买卖协议》与被申请人付款时间有矛盾。被申��人转账范保林400万元支付行为不能认定其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对保证内容没有进行约定,且有违物权设定法定原则,故再审申请人保证无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赵中英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原审诉讼及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对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无异议,一审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本案涉及的400万元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借款人卞楷涉嫌犯罪,并不能说明本案中卞楷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问题,再审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再审申请人原审时提交卞楷的付款单据,是赵中英与卞楷之间的其他借贷金往来,我们有大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不涉及物权的问题。双方之间的连带保证担保是���法成立有效的,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房屋买卖协议的抵押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借款人卞楷对本案的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是否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3、应否追加借款人卞楷为本案当事人。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抵押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通过此方式来进行担保,保证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原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对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未提出异议。因双方之间约定抵押未向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无效。关于借款人卞楷对本案的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是否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问题,经查,卞楷在2014年12月9日本案的借款关系发生之后,又向赵中英借款492万元,合计还款379.5万元,再审申请人所称已还款206万实质是该379.5万元还款中的部分款项,该笔借款及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意见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应否追加借款人卞楷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追加债务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汾阳市银山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荣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