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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登平与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蓉,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30号申请执行人:范华蓉,女,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朱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平与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为申请执行人范华蓉办理位于旺苍县东河镇领秀江南一期17栋一层9号、10号、12-18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交相关资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 群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鑫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