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奥攀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奥攀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296号原告:攀枝花市奥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迤沙拉大道4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414662XU。法定代表人:XX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特别授权)被告: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成都军区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54100592W。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丕福,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攀枝花市奥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攀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被告地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丕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地发公司支付奥攀公司工程款149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工程款99461.35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质保金44951.65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质保金502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年利率均为6%)。事实及理由:2013年6月8日,奥攀公司与地发公司签订了《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5万吨/年风化改性微粉制备复合球团粘结剂项目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费按930元/吨计算,安装完毕后按照双方认可的实际设备吨位结算;钢结构制作、安装总价款,按钢材价款和制作安装费分别计算。其中,制作安装费按2400元/吨计算。钢材价格见附表,吨位按实际消耗吨位计算;工程竣工自检验合格后,奥攀公司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地发公司认可的施工图及工程变更单、双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向地发公司递交工程验收申请、计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地发公司审核后确定工程总价款;根据实际审核的结算金额,通知奥攀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地发公司收到发票后挂账并于次月内向奥攀公司支付结算总价款至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2个月无质量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地发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向奥攀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双方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10日,双方又补充签订了《米易地发矿业零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零星工程包干价为1004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奥攀公司向地发公司开具发票,地发公司在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奥攀公司工程款的95%。预留质保金5%,质保期半年。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奥攀公司。合同签订后,奥攀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2014年4月28日,当事人双方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了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4年6月17日,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向地发公司发出了《钢城集团工程结算审批通知单》,确认涉案工程项目审核金额为999433元。为此,奥攀公司先后开具了全部工程款发票给地发公司,地发公司先后向奥攀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50000元,但对奥攀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最后一次开具的金额为199433元发票,地发公司在收到该发票后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149433元至今未付。2017年2月20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核对,地发公司承诺将及时支付尚欠的149433元工程款给奥攀公司,但至今未付款。为此,奥攀公司认为,地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地发公司承认奥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49433元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奥攀公司对于地发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主要责任,况且地发公司账上没有资金,故不承认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地发公司承认奥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奥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地发公司承认奥攀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49433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奥攀公司与地发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对账函》约定,地发公司将及时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49433元。但直至奥攀公司起诉,地发公司仍未付清工程款。因此,奥攀公司可要求地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奥攀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市奥攀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494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43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由攀枝花市米易地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雨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