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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5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飞、李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飞,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5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飞,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慧,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永峰市。本院在办理何飞诉李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依据(2016)浙0106执55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慧开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存款13603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慧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慧开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存款1360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