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铁刚、黄娟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刚,黄娟,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1189号原告:陈铁刚,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黄娟,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部。负责人:何新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组。负责人:汤伟,该组组长。原告陈铁刚、黄娟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兴村)、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雄方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铁刚、黄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兴村、雄方塘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铁刚、黄娟请求判令:一、许兴村、雄××组共同向陈铁刚、黄娟支付家庭集体收益8140元;二、许兴村、雄××组承担本案诉讼费。许兴村未作答辩。雄××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铁刚、黄娟自出生起,户口一直登记在雄××组。2009年9月8日,陈铁刚、黄娟共同生育男孩陈钰杭。2010年3月17日,陈铁刚、黄娟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证号:湘(2007)010068074】。2015年6月23日,陈铁刚与黄娟登记结婚。庭审中,陈铁刚、黄娟提交雄××组组集体补偿款分配明细(以下简称补偿款分配明细)及雄××组证明,拟证明因湖南省地质资料库项目征收,2016年2月1日,雄××组向本组成员每人发放补偿款8140元。陈铁刚、黄娟提交银行存折,拟证明雄××组向案外人陈顺其(陈铁刚之父)账户(户名:陈顺其,存折号码:00×××74)发放40700元,其中包含陈铁刚、黄娟、陈钰杭补偿款各8140元,陈铁刚、黄娟认为其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增加一人份额,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上。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独生子女优待证》、补偿款分配明细、银行存折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铁刚、黄娟提交补偿款分配明细、雄××组证明、银行存折等证据证明雄××组在2016年2月1日向本组成员每人发放补偿款814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陈铁刚、黄娟家庭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之规定,雄××组在分配征收补偿款和集体经济收益时应向陈铁刚、黄娟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因此,陈铁刚、黄娟要求增加一人份额,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雄××组系许兴村下设的村民小组,许兴村有义务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进行管理、监督,保障村民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许兴村未对雄××组的资金发放过程尽到管理、监督的责任,应对雄××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义务。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陈铁刚、黄娟补偿款8140元;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陈铁刚、黄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银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