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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也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也,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581号原告:张也,女,1998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宇,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也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也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央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