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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06号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良。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欣。原告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额145万元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下列银行账户:1、;2、。上述两个账户共计保全金额为14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银行账户如余额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账户余额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期满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满7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灭失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