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郧西县财政局与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西县财政局,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592号申请人:郧西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城隍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陶吉勇,任该局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5715440951。法定代表人:曾宪友,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原告郧西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郧西县财政局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2011年4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1年4月21日至2026年3月24日,经营范围为汽车燃油箱及其他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其他容器制造。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财政局以确保其所诉案件将来能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告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股权予以诉讼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