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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280号原告: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巫廷勇。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泰康路。法定代表人:刘文旭。原告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智联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