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4139-8。法定代表人:厉国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鹏、符草平,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6755-2。法定代表人:陈伟峰。上诉人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方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海鹏、符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三峰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方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南方工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结合到本案,关于竣工时间问题,南方工程公司在一审时已经阐明,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9月,故本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此后南方工程公司多次向三峰置业公司催讨工程款并要求其明确优先受偿权问题,最后双方于2015年2月(在法定除斥期届满日之前)以《协议书》形式确认南方工程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协议书上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南方工程公司要求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二、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南方工程公司与三峰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予以了明确,因三峰置业公司未到庭,一审难于具体量化利息起算时间,故导致一审裁判偏差。三峰置业公司未作答辩。南方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峰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68737.30元,并对该款项,南方工程公司享有三峰·开元悦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2、三峰置业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69499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以336873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269499元;并以3368737.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峰置业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三峰·开元悦都项目工程石材幕墙合同》。合同约定,三峰置业公司将三峰·开元悦都幕墙工程承包给南方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合同暂定价5000000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开工时间:2011年12月,完工时间:2013年6月;工程款支付方式:1、按照当月工程量进度款,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0%;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审核总价款的85%;3、南方工程公司所需呈交的验收材料,全部交付给杭州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三峰置业公司监理确认后签字。完成结算并经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后一月内支付至审核总价款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计算起始日期为最后一个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二年后返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必须经物业公司的三峰置业公司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批准后方可支付,三峰置业公司支付保修金同时扣除应由南方工程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合同签订后,南方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三峰置业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3672892.70元。2015年2月2日,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三峰置业公司在完成结算后向南方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2、三峰置业公司认可南方工程公司具有在建工程款优先权;3、南方工程公司承诺不得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2015年10月25日,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由三峰置业公司委托审核的《三峰开元悦都石材幕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工程造价为7041630元。工程余款三峰置业公司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南方工程公司为三峰置业公司幕墙工程施工,现三峰置业公司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已确定,其理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工程款,故南方工程公司要求三峰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368737.3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三峰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理应承担工程结算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对于双方约定的三峰置业公司认可南方工程公司具有在建工程款优先权的条款,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南方工程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故应认定工程的竣工日为2013年6月,南方工程公司请求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南方工程公司要求三峰·开元悦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三峰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方工程公司工程款3368737.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68737.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南方工程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35906元,减半收取17953元,由三峰置业公司负担。二审中,南方工程公司提供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三峰置业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认定,涉案工程于2014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存续期间为六个月,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权利人未在期限届满前有效主张的,期限届满后,该优先权消灭。本案中,南方工程公司与三峰置业公司合同约定三峰·开元悦都幕墙工程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南方工程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确认,而南方工程公司与三峰置业公司虽在2015年2月2日的协议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确认,但并未明确如何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故该协议不能证明南方工程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就该工程价款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以南方工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为由驳回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结论正确。南方工程公司与三峰置业公司在2015年2月2日达成协议,约定三峰置业公司在完成结算后向南方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该约定变更了双方间原有的付款约定。对此,南方工程公司在二审中亦予以认可。2015年10月25日,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由三峰置业公司委托审核的《三峰开元悦都石材幕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工程造价为7041630元。此时,双方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结算,三峰置业公司的付款条件成就。故一审据此判令三峰置业公司自2015年10月26日起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余额支付利息正确。南方工程公司认为一审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南方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906元,由上诉人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富祥审判员 杨海荣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婉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