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从德与常学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德,常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徐从德,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常学敏,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从德与被执行人常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30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