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执字第7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支行与钱华军、沈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支行,钱华军,沈向艳,潘宗才,郇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字第73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支行,住沭阳县十字街道,机构代码:60851995-1。被执行人钱华军,男,1989年1月8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21322198901081239,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沈向艳,女,1985年6月4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21322198506041229,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潘宗才,男,1957年2月7日出生,59岁,汉族号码320823195702071213,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郇海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823197702051211,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字支行与被执行人钱华军、沈向艳、潘宗才、郇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2602.21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