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信、江如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信,江如梅,杨品辉,肇庆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信,男,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春,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如梅,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东、朱秀媚,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品辉,男,汉族,194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春,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肇庆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之一发展广场十六楼第三卡。法定代表人:杨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春,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信因与被上诉人江如梅、原审第三人杨品辉、肇庆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唐 强审 判 员 徐俭玲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丽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