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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清、陈嘉喜等与陈嘉环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清,陈嘉喜,陈嘉环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3号原告:陈志清,男,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陈嘉喜,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陈嘉环,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清、陈嘉喜与被告陈嘉环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700元,二原告申请缓交,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奇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