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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民申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农垦现代糖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农垦现代糖业有限公司(原新疆伊力特糖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农垦现代糖业有限公司(原新疆伊力特糖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22330300D1-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该公司党办主任、法务主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35828。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侯伟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斌,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农垦现代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7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糖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没有深入了解,无视合同约定。首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给予认可,环保设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从《承诺书》内容看“性能测试”是涉案工程整体验收交付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整体工程合格的标志,环保设计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次,二审法院把环保设计公司不履行性能测试义务,认为糖业公司不能满足性能测试条件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安装设备使用说明书与合格证清单”进行了交接,所以不支持糖业公司要求环保设计公司补齐设备材料的请求有误;3、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相关单位验收并使用,因此推定环保设计公司将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资料已提供给糖业公司,从而驳回糖业公司的此项诉请有误。综上,糖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环保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糖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计安装合同》中约定环保设计公司应进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性能测试,在实际履行中,环保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之后出具《承诺书》内容履行该义务,二审法院以糖业公司实际接收并使用诉争工程,视为通过糖业公司的竣工验收,以及糖业公司当年日处理废水2000吨,经历了数个榨季后,才达到满负荷性能测试条件为由,认定目前进行该测试不客观的事实,判决驳回糖业公司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代理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