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与白仲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白仲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89号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5号院504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冰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白仲霞,女,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仲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忠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