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长奎、侯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奎,侯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朱长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娇,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跃辉,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朱长奎与侯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跃辉位于凤台县青年路西侧801大院4-221室有商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99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跃辉位于凤台县青年路西侧801大院4-221室商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9984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升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