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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王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硕士研究生,个体。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因洗车行收益分配未谈成。当日22日许,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将张某开车带至马矢山山上,被告人王某甲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半其衣服全部脱掉(只剩下内裤)并焚烧,被告人高某甲逼迫张某打下10万元的欠条及抵押晋A×××××吉利牌汽车的条子,威胁张某还钱,并将晋A×××××开走,次日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将张某送至洗车行后离开。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因千峰北路佰加伯洗车行收益分配发生纠纷。当日22日许,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张某开车带至古交方向的马矢山山上,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半其衣服全部脱掉(只剩下内裤)并焚烧,被告人高某甲逼迫张某打下10万元的欠条及抵押晋A×××××吉利牌汽车的条子,威胁被害人张某还钱,并将晋A×××××开走,次日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张某送至千峰北路佰加伯洗车行后离开。2016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甲依法传唤进行讯问;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000元,并已支付。被害人张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张某于2016年10月12日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该局于10月13日立案侦查,当日高某甲被抓获,10月15日,王某甲主动到该局投案,经调查,高某甲、王某甲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现将该案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受伤照片,证实2016年4月底,其负责经营高某甲在千峰北路佰加伯洗车行,并与高某甲口头约定收益分配。2016年10月11日下午,因收益分配与高某甲发生纠纷,后被高某甲、王某甲带至古交的一个山上,王某甲对其殴打,并将其的衣服全部脱了,将衣服烧掉。高某甲让其写了三份协议,王某甲还威胁其一个月不还钱就卸胳膊卸腿。后高某甲将其拉上车带回洗车行,其穿上朋友的衣服,并到朋友家给手机充了一会电,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3、被告人高某甲的讯问笔录、事情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1日下午其和王某甲到千峰北路佰加伯洗车行因洗车行费用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其拿了张某的车钥匙,张某不让,并称其到那要跟其到那,其和王某甲要开车走,张某上其的车,其就将张某拉到古交的一个山上,想吓呼吓呼张某。在山上王某甲让张某把衣服脱掉,并将张某的衣服烧掉。其让张某写了三张条子(欠条、收条、押车的条子)。后其和王某甲又将张某拉回洗车行的事实。4、被告人王某甲的讯问笔录、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1日下午,张某与高某甲因洗车行的房租一事发生纠纷,高某甲抢了张某的车钥匙。高某甲要开车走,张某上了高某甲的车,其和高某甲拉的张某到了古交的山上,其三人都下了车,其让张某脱衣服,张某不脱,其就撕张某的衣服,并将服烧掉,在这当中,高某甲让张某写了三个书面的东西,其中有欠条、收条、抵押汽车的纸条。后其和高某甲拉张某回到洗车行,其就开着张某的车回北中环桥下车间放好回家了的事实。5、证人王某乙的询问笔录、机动车发票,证实其与张某是远亲关系。其的车被蹭了后,其知道张某是做洗车工作的,就让张某帮其修车。车主为王秋旺,是其父亲,车是银色的吉利牌全球鹰汽车,2015年1月11日购买的,车牌号是晋A×××××的事实。6、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将其哥高某甲扣下的车号为晋A×××××的银色吉利汽车交给办案单位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安排下,通过对照片的辨认,被害人张某指认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二被告人相互指认出对方的事实。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欠条、收条、抵车条子,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高某甲的汽车进行搜查,在其汽车上找到张某书写的三张条子,并扣三张条子扣押的事实。9、接受、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高某乙交来的汽车一辆及相关车辆手续,并发还给车辆所有人王秋旺的事实。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11、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1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高某甲经调查无前科劣迹;被告人王某甲于1990年因抢劫、故意杀人罪被无期徒刑。公安机关向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王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被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告知王某甲1989年系未成年犯罪,档案已封存的事实。13、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5000元,并已支付。被害人张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退赔并取得谅解、自首、认罪态度、前科等情节,对被告人高某甲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二、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薛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