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邓燕、师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燕,师旷,郑州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燕,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山,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邢伟,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师旷,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全民,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第三人郑州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52号院3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毛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燕因与被上诉人师旷、原审第三人郑州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山、被上诉人师旷委托代理人何洪涛、师全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州靓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75元,退还邓燕。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