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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桂艳与刘亚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桂艳,刘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艳,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刘亚英,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金桂艳与刘亚英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沈阳北国华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万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以及其在和平��浑河站西街办事处将发的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