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孝党与吴磊、祁兴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党,吴磊,祁兴云,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3号原告:吕孝党。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祁兴云。被告: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万建党,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孝党与被告吴磊、祁兴云、河南瑞腾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孝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孝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孝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孝党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