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80号《,东方瑞赢(北京)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宇丽,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娄珊,该单位干部。被执行人东方瑞赢(北京)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院1号楼8层810。法定代表人许林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8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称,社稽责字[2016]第8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已送达东方瑞赢(北京)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赵云龙补缴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共计10812.15元。被执行人经催告后既未履行又未提供担保,故我中心向其送达了社稽催字[2016]第8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催告书》,但东方瑞赢(北京)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8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责字[2016]第80号《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炳汝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