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与巴哈提江·艾日肯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巴哈提江·艾日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男,维吾尔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10区。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男,维吾尔族,1982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202独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应当向巴哈提亚尔·托合塔洪支付借款10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067元。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系独山子某单位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的工资收入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巴哈提江·艾日肯的工资收入100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新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