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保东、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保东,周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保东,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蔚宏,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建伟,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再审申请人白保东因与被申请人周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保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白保东欠周建伟股权转让款缺乏证据,二审判决白保东对股权转让款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白保东于2011年2月2日、2013年5月15日向周建伟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认定白保东尚欠周建伟股权转让款170200元未付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白保东支付周建伟欠款170200元并无不当。白保东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新证据《关于巩义雪莲香料有限公司与周建伟合伙经营的情况说明》,该证据未能证明周建伟和白保东之间的转让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白保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保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