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张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张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6号罪犯董张峰,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8年10月10日以(2008)延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自2008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1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经(2012)延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5日止;2015年2月1日经(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6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董张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张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张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张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