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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杨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804号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冯鸿,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桐都大道正安印象。委托代理人唐仁先,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柳,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成绍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