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杨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804号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冯鸿,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桐都大道正安印象。委托代理人唐仁先,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柳,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成绍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正安县全友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