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宝虎、姚小文、邓三虎、张世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宝虎,姚小文,邓三虎,张世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378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武康路中段,机构编码:E0433S361070001。法定代表人屈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善祥,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被告邓宝虎,男,生于1958年10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5810262117。被告姚小文,女,生于1961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6110102144。系邓宝虎之妻。被告邓三虎,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7103262117。被告张世云,女,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一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7403102123。系邓三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宝虎、姚小文、邓三虎、张世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应收取1150元,决定收取150元,其余予以免收,由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