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群亮与刁胜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亮,刁胜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30号原告:张群亮,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刁胜贤,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张群亮诉被告刁胜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