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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居庭与霍金龙、王淑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庭,霍金龙,王淑丽,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风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991号原告张居庭,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原告霍金龙,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东,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金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吉国,职务:经理。被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门外金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海,职务:经理。被告宗风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凤龙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居庭、霍金龙诉被告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海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凤龙、王淑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另案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张国良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崔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