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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36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某,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纸房头村正阳大街阜康一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波,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欣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洋(亦系下列被告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系上列被告王某某之妻),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6)冀0104民初6363号民事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李某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豪欣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雅   丽审判员 许丽娜审判员李金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