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恩堂与干则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堂,干则良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72民初2539号原告:陈恩堂,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干则良,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原告陈恩堂与被告干则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恩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干则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恩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船员工资49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正月初八)起受雇于被告,在“浙岱渔运08507”船任轮机长,同年7月28日受伤后离船。双方口头约定包年工资83000元。根据渔区惯例,一年工作时间为10个月,故按每月8300元计算工资。原告共工作6个月,应付工资49800元。该款至今未付。被告干则良未作答辩。原告陈恩堂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船员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具备轮机长资质;2.渔船基本信息一份,拟证明“浙岱渔运08507”船系被告所有;3.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4.对案外人江三方所作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收入情况;5.案外人缪光伟出具的证明一份,拟明原告收入情况。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分别向案外人贺贤平、缪光伟制作调查笔录一份。贺贤平陈述:其身份为岱山县衢山镇政府渔办工作人员。与“浙岱渔运08507”船同类型船舶轮机长收入一般在68000元至90000元不等。2015年渔船作业时间,上半年是4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是8月1日至次年1月20日。8月1日至10月15日这段时间工作强度最大,这两个月半的工资可按全年工资的45%计算,其余时间的工资占55%。职务船员在开航前会提前到船上做准备工作。如船员在非作业期间受伤,其工资可按日计算,一般轮机长为每日150至180元。缪光伟陈述:其为船舶修理业者。2015年6月15日,原告叫其去“浙岱渔运08507”船维修机器。此前,其与原告并不认识。干活的过程中,同原告聊天得知其年收入是83000元。被告干则良对以上证据均未发表质证意见。原告陈恩堂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系原件,且内容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结合本院所做调查笔录,本院认可其形式真实性。本院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26日至7月28日,原告陈恩堂受雇于被告干则良,在“浙岱渔运08507”船任轮机长。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另查明:一、“浙岱渔运08507”船登记为被告所有;二、原、被告之间曾因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涉诉,被告认可原告在该船工作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约定的报酬为每年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到“浙岱渔运08507”船工作,双方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而被告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已违约,应当继续履行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船员工资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资约定,原告主张每年83000元,在合理限度内,可予支持。原告要求以实际在船时间为标准计算月工资,符合渔区惯例,可予支持,但工作时间计算错误,应为5个月。故原告2015年应付工资为41500元(每月8300元,计算5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干则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恩堂船员工资4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陈恩堂负担175元,被告干则良负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钦媛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