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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与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670号原告: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刘春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栋,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罗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云,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庆,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路贻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诉被告潍坊广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邑市春蕾机械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4元,减半收取84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