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573号原告:高某,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某,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赵保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