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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军明与赵仕奉、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明,赵仕奉,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0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赵仕奉,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廖建军,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李军明与被执行人赵仕奉、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082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