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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03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晏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3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某某,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晏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第三人熊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晏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熊某某就其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解放路罗马公寓XX幢XX05号(房屋产权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的出售价格达成一致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第三人熊某某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解放路罗马公寓XX幢XX05号(房屋产权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的房屋的查封。二、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熊某某同意将该套房屋作价50万元,由第三人熊某某自行买下,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后归还第三人熊某某。三、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