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德能源有限公司,嘉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JADETRADING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土拉岛罗德城布莱克本公路斯马蒂豪斯(SEAMEADOWHOUSE,BLACKBURNEHIGHWAY,ROADTOWN,TORTOLA,BRIS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吴琛(WUCHEN)。被执行人嘉运控股有限公司(GREATWINCARRIER(HOLDINGS)COMPANY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土拉岛罗德城邮政信箱418,帕西地产(PASEAESTATEP.O.BOX418ROADTOWN,TORTOLA,VG1110BRITISHVIGINISLAND)。法定代表人吴剑华。本院在执行嘉德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嘉运控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款项,尚有人民币450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