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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梦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梦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138号罪犯陈梦将,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以(2011)渭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梦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罚金10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3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梦将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陈梦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梦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梦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梦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