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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明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明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05号罪犯苏明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明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明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9853.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9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5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32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7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苏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苏明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苏明光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0.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明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