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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付书全,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小亮,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珍,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