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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8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与周文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周文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81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路一号(即东莞市宝石酒店入门右边一层及二层)。负责人莫润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攀,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周文业,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与被告周文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汝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叶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