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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口兴隆国际购物中心、孙辉军、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河口兴隆国际购物中心,孙辉军,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99号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法定代表人:李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口兴隆国际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滨河路34号(明珠广场),经营者:孙辉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龙湾村。被申请人:孙辉军,基本信息同上。被申请人: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辉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口兴隆国际购物中心、孙辉军、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1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口兴隆国际购物中心、孙辉军、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型号为LEADπ-3015的数控激光切割机1台。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永辉人民陪审员  崔洪海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