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雪龙、孙永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龙,孙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龙,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孙永贤,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李雪龙与孙永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永贤与其妻子陈娟花在乐安县鳌溪镇鑫昕才子楼3-3-305号共有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鳌溪私字第201500029号,建筑面积105.06㎡)。因被执行人孙永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永贤及其妻子陈娟花共有的座落在乐安县鳌溪镇鑫昕才子楼3-3-305号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鳌溪私字第201500029号,建筑面积105.0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孙永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