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阳厚荣、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厚荣,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天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阳厚荣,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漳县巡检镇汉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喜照,南漳文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樊魏路。法定代表人:郭文东,湖北省文东集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天舒,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漳文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文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天舒偿还。但被执行人屈俊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俊丽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