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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浩威与陈大枝、张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威,陈大枝,张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310号原告:陈浩威,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枝,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张旭斌,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陈浩威诉被告陈大枝、张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大枝、张旭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大枝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9日为261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陈大枝承担。后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张旭斌作为本案被告,并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张旭斌对被告陈大枝应清偿的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张旭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大枝因在佛山市南海区经营餐厅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借据》,承诺借款月利率为1.5%,并于2016年5月20日起每月19日偿还本金及支付上月利息。被告陈大枝取得原告借出的上述借款后,自2016年6月开始拒绝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且至起诉前被告陈大枝已经拒绝接听原告电话,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被告张旭斌系本案被告陈大枝的妻子,被告陈大枝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旭斌应当对被告陈大枝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陈大枝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陈大枝因经营餐厅需向陈浩威借款300000元,借款时间为两年(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并用陈大枝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资产作抵押,月利率为1.5%。在第一年(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内,每月19日支付上月的利息。在第二年(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开始,每月19日偿还本金25000元并支付上月利息。该份《借据》由被告陈大枝签名并加捺指模确认。借据出具当天,原告陈浩威通过案外第三人原丽婵向被告陈大枝转款300000元。被告收取上述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从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一直未有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催收无果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陈大枝与被告张旭斌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8年×月××日登记结婚,本案案涉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转账记录,原告与被告陈大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被告收取借款后逾期未有还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应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式,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1.5%,该主张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没有依据,本院酌情按照原、被告借款期间利息的标准月息1.5%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经审查,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被告陈大枝所立的借据载明借款用于餐厅经营,可见款项的使用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本案并没有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亦没有证据反映两被告明确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陈大枝所负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旭斌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对此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浩威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旭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陈大枝对原告陈浩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浩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2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大枝、张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春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