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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与罗章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罗章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89-2。负责人:张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珍,重庆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章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承文,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章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6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人物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