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光合生物营养品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州市光合生物营养品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西路华宸大厦1-2号。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光合生物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大北门科技城4号-04-102。法定代表人刘衍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3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绍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宗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后园社区红旗小区3排41号。法定代表人夏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光合生物营养品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信息;(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