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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台市鑫源粮油店与孙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鑫源粮油店,孙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533号原告九台市鑫源粮油店,经营场所九台区西环路木材公司对面。经营者汤慧萍,女,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汇通委**组。被告孙淑英,女,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九台区团结街向德委*组。原告九台市鑫源粮油店与被告孙淑英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市鑫源粮油店经营者汤慧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淑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孙淑英提供米面油等食材,被告尚欠货款8770元。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九台市鑫源粮油店货款87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