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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明高与张翠娥、彭春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高,张翠娥,彭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71号原告陈明高,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椿木营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干部,住宣恩县。被告张翠娥,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被告彭春风,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高诉被告张翠娥、彭春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明高负担。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