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明高与张翠娥、彭春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高,张翠娥,彭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71号原告陈明高,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椿木营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干部,住宣恩县。被告张翠娥,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被告彭春风,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高诉被告张翠娥、彭春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明高负担。审判员 范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