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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满慧与满天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慧,满天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97号原告:满慧,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天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慧与被告满天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慧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慧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慧负担。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